7月18日清晨,新任美国贸易代表迈克尔.弗罗曼(Michael Froman)向众议院委员会陈述了包括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PP)在内的一系列贸易政策问题的解决途径和手段。在回答华盛顿州民主党众议员吉姆.麦克德莫特(Jim McDermott)关于医药可获性问题时,弗罗曼特使强调了在知识产权政策上获得平衡的必要性。他表示美国一直在试图使贸易伙伴及利益相关者接受美国法律关于获得平衡的规定,并且一直在致力于进行原则性对话。
特使先生收到一封由民主、共和两党共同提交的关于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中知识产权规定的信件后召开了该听证会。这封信由国会高科技核心小组的两位联席主席,即加利福尼亚州民主党众议员多丽丝.松井(Doris Matsui)、德克萨斯州共和党众议院迈克尔.麦克考尔(Michael McCaul)和其他25位众议院议员联名提交。信中强调了在贸易协定中平衡知识产权的必要性,尤其呼吁政府解决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在尊重其他重要利益相关者利益的同时平衡相关权利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的权利与利益。
知识产权从根本上而言是私有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一种平衡,对版权所有者的专有权制定了限制与例外规则,如版权领域的合理使用。宪法的版权条款授权国会通过专有权和有限的垄断“推动科学进步”,其目的是激励向公众传播创意、知识和信息。此外,最近有专家指出,一份最近的调查发现,依靠知识产权合理使用和相关限制和例外的产业的平均年收入为4.6万亿美元,平均每年给美国经济贡献2.4万亿美元的“附加值”,或约占美国当前GDP总量的17%。
这封信重申了政府反复做出平衡知识产权政策的明确承诺,并在下文引述一些机构实践进行佐证,这与最高法院年之前数年的判决先例是一致的。
知识产权执法协调部门最近发布了《2013年知识产权执法联合战略计划》,这份报告多次提及了知识产权合理使用、相关限制、例外以及平衡。其中一段提到美国贸易代表处在《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谈判中同其他美国机构和包括澳大利亚、加拿大、智利、马来西亚、墨西哥、新西兰、秘鲁、新加坡和越南在内的国家共同倡导知识产权平衡。
美国贸易代表处也在寻求强化某些领域。比如,各方承诺寻求达成提供版权系统的合适的平衡,为批评、评论、新闻报道、教学、学术和研究等目的提供版权限制与例外。
无独有偶,在去年7月,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在一份声明中对《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提出了一项新的版权例外和限制规定:美国第一次在其签署的贸易协议中提出一项与国际公认的“三步测试”一致的规定,这项规定将强制要求各方在各自的版权体系中取得合适的平衡。这些原则是美国版权体系的关键环节,并出现在美国的法律和判例中。
在2009年,美国驻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代表贾斯汀.休斯(Justin Hughes)代表美国政府在WIPO常务委员会上发表声明,该声明是关于版权及相关权利中印刷品阅读障碍者的版权例外与限制规则。
不得不承认在国际版权界中一些人认为任何关于版权法的实质性限制和例外的共识都会削弱国际版权法。但是美国并不赞同这个观点。美国既承诺对版权法例外进行完善,又承诺会更好地实施版权法。在美国同其他国家就建立恰当、基本的版权法例外条款达成共识的同时,美国绝对也会要求这些国家同美国一起改善版权执法。这是一个平衡的知识产权国际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相当数量的国会议员以及美国各机构都签署平衡的知识产权,这是不足为奇的;最高法院已经说了几十年的平衡问题了。以下就是例子:
“为了能使大众能够有机会适当地使用作家和发明人作品和产品,决定由议会给作家及发明者划定有限的垄断范围。一方面,作者和发明人要控制、开发自身作品和发明的利益,另一方面,社会争取有意让思想、信息和商业自由流通,议会的任务是在这两者之间取得艰难的平衡。”——索尼公司诉环球公司案。
“知识产权条款反映了激励创新需求和避免垄断之间的平衡。垄断扼杀竞争,但并不会在“科学和实用艺术进步”方面有任何相应的发展。——Bonito船业诉Thunder Craft船业公司案。
“因为版权法的最终目的是通过提供创造性作品丰富普罗大众的生活,版权法的界限被尽可能清晰地划定是极为重要的。为达到该目的,应鼓励那些力争推进各种有价值的版权抗辩的被告像那些提出侵权指控的原告一样进行反诉。” ——Fogerty公司诉Fantasy公司案。
“正如创立者认为的那样,垄断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他可以鼓励新产品的创造……另一方面,版权又会限制作品的传播和使用……因此,最先的英国版权法令,制宪者和我们的判例法都承认版权最终需要必要的平衡。”——Golan诉Holder案。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