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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环保产业要形成大批拥有知识产权和国际竞争力的重大装备和产品
发布时间:2013-08-19 浏览量:

    8月11日,中国政府网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意见》提出,要形成一大批拥有知识产权和国际竞争力的重大装备和产品,部分关键共性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意见》提出了近3年节能环保产业加快发展的目标。为实现产业技术水平显著提升这一目标,《意见》指出,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集成、转化能力大幅提高,能源高效和分质梯级利用、污染物防治和安全处置、资源回收和循环利用等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取得重点突破,装备和产品的质量、性能显著改善,形成一大批拥有知识产权和国际竞争力的重大装备和产品,部分关键共性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围绕重点领域,促进节能环保产业发展水平全面提升方面,《意见》提出,要围绕市场应用广、节能减排潜力大、需求拉动效应明显的重点领域,加快相关技术装备的研发、推广和产业化,带动节能环保产业发展水平全面提升。加快节能技术装备升级换代,推动重点领域节能增效。其中包括推动半导体照明产业化。整合现有资源,提高产业集中度,培育10—15家掌握核心技术、拥有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的龙头企业,建设一批产业链完善的产业集聚区,关键生产设备、重要原材料实现本地化配套。加快核心材料、装备和关键技术的研发,着力解决散热、模块化、标准化等重大技术问题。

  在加强技术创新,提高节能环保产业市场竞争力方面,《意见》提出,支持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加快掌握重大关键核心技术;推动国际合作和人才队伍建设;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转化。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进知识产权投融资机制建设,鼓励设立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出台扶持政策,支持中小型节能环保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产业化发展。筛选一批技术先进、经济适用的节能环保装备设备,扩大推广应用。

  《意见》还从发挥政府带动作用,引领社会资金投入节能环保工程建设;推广节能环保产品,扩大市场消费需求;强化约束激励,营造有利的市场和政策环境等六个方面对如何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提出了要求。

 

 

售油画复制品被诉侵犯著作权 画行老板赔偿4万元
1 2013-08-17 11:34  字号: 大 中 小 | 打印 | 关闭
  在没有经过画家许可的情况下销售他的油画复制品,这也是侵权行为。然而,我市不少画业经营户的相关维权意识仍然比较薄弱,直到被诉侵权了才知道自己一不留神“也侵了权”。
  今年6月26日,义乌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接到吉林人辛某递交的起诉状,起诉我市赵宅步行街某画行侵犯他的油画作品复制权、发行权,要求画行立即停止侵害他的著作权并赔偿经济损失6万元。
  原来,辛某是我国知名画家,已从事绘画创作30多年,完成了大量的优秀作品。2006年1月,辛某创作了油画作品《桦树林下》,并在2012年11月9日向吉林省版权局申请了《桦树林下》油画作品的著作权登记。
  今年5月,辛某发现我市赵宅步行街内一家画行在销售侵害他的《桦树林下》油画作品复制权、发行权的产品,他马上通过公证的方式进行了证据保全,并一纸诉状将这家画行告上法庭。市法院受理这起案件时,画行老板朱某说,自己并不知道画行所销售的油画作品是未经辛某许可的复制品。
  经过法院的主持调解,辛某和朱某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朱某承认侵犯了辛某的油画作品著作权,赔偿辛某经济损失4万元,并保证以后不再侵犯。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相关条款,“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公民的作品,其复制权、发行权的权利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又缺乏“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抗辩理由,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属于侵权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在这起案件中,我市画行老板朱某在未经画家辛某的许可下销售侵害辛某著作权的油画复制品,又不存在特定的法定免责事由,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