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具有颠覆性的技术时,社交媒体的到来绝对位居前列。但在人际(政治)关系变革的同时,脸书(Facebook)、推特(Twitter)、汤博乐(Tumblr)和Instagram等社交媒体网站上的内容分享正连续对一个相当与众不同的体制,即版权法体系,施加压力。在英国已获通过并即将实施的《企业与监管改革法案》(俗称“Instagram法案”)只会在全球范围内激化新社交媒体与传统版权规定的矛盾。
笔者已经对用户生成内容(UGC)的所有权口诛笔伐好些年了。问题的主旨并不是社交媒体提供商想宣布UGC所有权归自己所有。没人想这样做,尽管人们偶然抗议,他们也相当低调地坚持通过服务条款(TOS)允许向获得用户同意的人展示UGC贴子。相反,当第三方想把用户创造的内容融入自己的网站或出版物中时,问题便出现了。毕竟如果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CNN)或福克斯新闻(Fox News)把微博、更新状态或上传的照片作为他们新闻故事的一部分,社交媒体和其他组织会不会侵犯用户所掌握的自身内容的固有版权呢?换言之,如果进行上传的用户对他们的UGC有合法的所有权利,那对它的转发会不会构成非法侵权呢?
在世界大部分地方,人的创作内容的所有权是自动生成的,并被认定为是个人受法律所保护的知识产权。这在《伯尔尼公约》(Berne Convention)和其他国际条约中有明确规定,这些条约废除了将注册作为确定版权利益的正式方式(尽管并不是司法强制)的规定。这在实际操作中便意味着一个人可以追随某个创作了有创意作品的人,而不需要得到其应允——即使追随创新者是繁重又昂贵的工作——一旦该作品在相应的政府版权管理机构注册。
社交媒体分享使所有这一切都陷入了混乱。首先看看通过Instagram法案得到解决的案件,再看看在稍微不同的背景下的美国对谷歌图书馆服务“孤儿作品”的诉讼,这个新的英国法案理论上说其目的是让公司更容易发布“孤儿作品”,“孤儿作品”就是图像或其他内容的作者或版权所有者无法被确认的作品。而在过去,“孤儿作品”通常是绝版书或者历史上未具名的图片,在现在,随着图片从Instagram不具名转发到推特,再从脸书转到汤博乐,数百万图片在网上很快就成为了孤儿作品。英国回应称将调整版权法,如果第三方为了确认和找到原有作者进行了勤勉搜索,“孤儿作品”可以被转发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这看上去似乎是很合理的解决办法,但是职业摄影师却被激怒了,他们担心自己要承担监管作品被人利用的责任。而且,孤儿图片只是这一问题的很小一部分。更大的基本问题是谁首先拥有UGC的所有权,特别是——当案件与许多社交媒体服务相关时——用户内容的下载,嵌入和转发是服务说纳入的技术能力。一方面是UGC所有者什么时候需要对侵犯他人版权或商标的发布内容承担责任(例如YouTube上发布的包含版权保护内容视频)。在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为这些依附于其“通知与移除”方针的UGC持有公司提供了安全港措施。虽然在世界范围内这还是少数人的观点,但该观点到目前为止自然而然地成为了大多数法律分析和诉讼——主要代表企业客户——所关注的问题。
另一方面是目前用户上传到社交媒体网站的UGC的内容中是否有可保护的版权利益。正如“今日社交媒体”(Social Media Today)网站总结的,“当涉及到社交媒体上的图片分享,我们便进入了一个不知道谁拥有什么的灰色区域了。”早些时候在纽约的一起有关海地地震照片被传至推特上的案例,即摄影师丹尼尔.莫瑞尔(Daniel Morel)诉法新社案,最后通过关注推特的服务条款才决定法新社为了获取利益而进行的图片转发是不被允许的,这也打破了原有一贯的情形。但是服务条款是一个契约,它是长期存在的法律,不常见的特殊情况和契约权利不会作用和延伸到所谓的“第三方受益人”身上。契约可以分配或者转移所有者权利,但并不可以在第一时间创造他们。一个更近的针对BuzzFeed网站的诉讼案例就将重点放在合理使用上,但以美国为中心的原则一般不会授权受版权保护的创意内容被大规模商业性转发(即非“转换性”使用),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所有权问题。
虽然争论仍在持续,却很少有人关注涉及的基本原则。有些知识产权内容如果是可获得的并且被未获得授权的第三方免费并无限制地使用,那么他们就进入公共领域了。对商标来说,这个概念被称为“非商标化”,据此一个非管制商标是可以被持有人抛弃的——我们看一下典型的阿司匹林(拜耳制药)例子。在版权中,这个问题是有一些不同的。如果一个用户在一个允许转发、下载和嵌入的社交媒体网站发布可以推定是受版权保护的内容,似乎有理由推断出所有者要么是放弃了合理的所有权要求,要么是对第三方转发内容给予了默许。例如,Flickr和其他图片分享网站经常使用的功能是不提供“保存为”进行下载或嵌入。而当用户在不能运用这些保护时,他们就故意决定将他们的照片毫无限制地提供给全世界,以此反驳再次使用。这非常像把一叠照片放在人行道上供人自取,而明确发布的UGC——至少当它被限制在仅“好友”可见或标注禁止下载时——就更像远古时期的遗弃学说而不是现代知识产权所有权概念了。这毫无疑问是一个逆向观点,大多数学者都在研究版权的归属,却从来不能弄清向全世界公开发布的内容是否会改变创造者与第三方之间权利的平衡,但在笔者看来,这比那些僵化的旧规则更好的反映了技术的现状。那些旧规则很难与社交媒体UGC固有的共享特质相协调。
如果法律能够足够快地进行自我调整以适应技术需要,使一条(或至少几条)原则被法院明确纳入法律条文,这将会很棒。因为大多数UGC上传者并不是职业摄影师——职业摄影师都会例行为作品加水印,进行闪存保护并只上传低分辨率版本作为UGC——法律上的不确定性不会很快得到解决。毫无疑问,比如被指控为波士顿马拉松爆炸案的嫌疑人就对众多媒体用他的Facebook资料头像和更新状态感到恼火,但作为热点新闻事件中最不值得同情的版权原告,他胜诉的概率充其量只有一丝罢了。所以在过渡期,法律形同虚设,用户生成内容依旧无人过问,而像嵌入推特内容(包括链接的照片)这种更新颖的动向使得社交媒体版权的两难境地“愈加奇怪”。在社交媒体和版权法律持续的冲突中,只有时间能过说明一切。再一次,颠覆性技术处于两难处境。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