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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尔兰的重大版权改革
发布时间:2014-01-14 浏览量:

    爱尔兰版权审查委员会10月29日发布了一份长达185页名为“版权现代化”的报告。

    报告主要建议的概述

    报告把拟建立爱尔兰版权理事会作为其主要建议之一。据称,该理事会将是一个独立的自筹资金的组织,由爱尔兰版权共同体创建并受立法支持。理事会的作用在于确保版权和大众利益得到保护,同时鼓励创新,提供版权方面的教育和建议并为版权政策的制定提供支持。

    报告还建议理事会建立爱尔兰孤儿作品许可代理处,任何想使用孤儿作品的人可向该代理处索取许可,如果之后确定了权利人,许可费将被转交给权利人。但是,由于欧盟当下正在审查有关孤儿作品的整体政策,在欧盟制度被敲定前,爱尔兰制定的政策很可能不会生效。

    一个关键的建议是在爱尔兰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目前,知识产权纠纷是由商业法院受理的,商业法院是一个高等法院,有专门的法官。随着诉讼成本迅速上升,这个法院受理的诉讼倾向于那些索赔价值高的案件。诉讼者可向爱尔兰下级法院提起诉讼,但这种做法的不利之处在于下级法院是一个一般管辖法院而且通常会长时间拖延。

    报告建议在下级区和巡回法院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庭,分别受理索赔额低于1.5万欧元和7.5万欧元的案件。这类法院对规模较小的权利人尤其有利,因为法院能为这些权利人提供一种以有效而集中的方式实施其权利的机制。在实践中,相比英国的知识产权企业法院,爱尔兰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不太可能成为规模经济问题,这些提议的有效性取决于适当的培训和资源是否会分配给这些专门法院。

    有利于摄影师的提案是元数据必须得到保护以便让篡改或删除构成版权侵权行为。这是一条创造性的可促进保护网络上的照片的修正案。

    报告进一步建议改善版权使用者的地位,改变全方位的欧盟版权例外规定,包括格式转换、模拟、教育、残疾和遗产例外规定,以及适用于非商业性用户生成的内容以及内容挖掘的例外规定。委员会认为英国正在改变这些例外规定,如果爱尔兰不这么做,它将处于竞争劣势。

    链接和编组

    链接是一个具有争议的话题。在判断各种情况下链接是否构成版权侵权时,欧洲法院(CJEU)有三个尚待确定的参考因素。权威人士质问如果链接被视为构成侵权网络该如何运作。

    报告建议采取一种折中方案。简而言之,链接应被视为一种版权例外而非一种版权保护范围之外的事物。这个观点是例外不适用于链接的提供者知道或本应知道链接指向侵权内容的情况。

    关于编组(合成、组合以及把在线内容编入索引),基于编组为链接作品提供了内容,报告建议对编组采取一种狭义的例外。爱尔兰的建议是以去年八月生效的德国立法为模板,德国立法为“单个的词”或“非常小的文本片段”规定了例外。该提议的根本点在于如果复制不与作品的开发利益相冲突并不会不合理地侵害作者的利益,复制链接作品的很小一部分片段不算侵权。如果这个建议实行,法院就要商讨解决正常利用和不合理侵害的含义问题。但是,相比德国,爱尔兰提案规定了更多定义和保障措施,具体而言,将“小片段”明确规定为不多于40个单词或160个字符。委员会建议这些额外的保障措施应确保爱尔兰有关编组的例外规定符合《伯尼尔公约》。

    无论如何,如果未决的CJEU裁定与欧洲版权协会的观点一致,即链接应排除在版权保护范围外,这些提案就最终会成为多余之举。

    创新

    为了激励创新,报告建议为创新制定一条“紧绷的”例外规定。在欧洲关于信息社会指令是否会阻止成员国采用自己的创新例外规定还存在一些争议。但是,报告提出的观点是改编权一直都没有统一,成员国可为创新例外条款自由立法。

    报告建议的例外与转换使用有关,它规定“如果作品的所有者或合法使用者利用原作派生出了一部创造性作品,而后者是一部从实质上区别于或不同于初始作品的原创作品,就不构成版权侵权。”

    从广义上而言,提案的想法不错,但提案本身如此创新,“路线”如此难以定界,以至于提案可能充满困难。另外,成员国是否有权为创新例外自由立法还尚不清楚。CJEU在审理Art& Allposters International一案中的问题,Allposters诉称因为其帆布画改变了基础作品,所以其作品没有侵犯原作潜在的版权。在继续设想其有权为转换使用立法前,爱尔兰政府很可能会等待案件的裁定结果。

    合理使用

    报告的职责之一是“审查美国的合理使用条款以确定该条款是否适合于爱尔兰/欧盟环境。”报告建议所有例外规定的实施都体现在与私人使用、格式转换、备份、仿拟、非商业性的用户生成的内容、公共管理、新闻和官方庆祝以及特定的爱尔兰“合理使用条款”有关的信息社会指令中。

    上述提案不如美国条款那么广泛,纳入了现有的合理使用例外规定(调查与研究,批评与评论以及时事报道)。提案规定在考虑合理使用前这些例外必须被用尽。草案部分列出了在评估合理使用时法院必须考虑的八大因素:使用与其他被允许的使用的相似程度;使用的目的与特征;作品的性质;被使用部分的数量与真实性;使用对正常的商业利用的影响;以一般的商业价格获取作品的可能性;作品的合法所有者是否受到不合理损害;使用是否伴有致谢声明。

    报告指出合理使用例外将适应兴起的新技术,从而鼓励创新,这阻止了每次当技术变革时进行累赘的法令修订的必要性。其意图旨在试图使合理使用条款适应不断变化的数字环境的快节奏的本质。

    报告称采用独特的爱尔兰合理使用条款将向爱尔兰经济的潜在投资者传达重要的信号,并为爱尔兰提供一个超越邻国的竞争优势。批评家质疑权利人的这种投资代价是否太高。报告称权利人、中介机构以及用户之间应取得适当的平衡,但在法院做出解释前,很难说这种合理使用条款到底会有多合理。例如,“真实性”问题就是一个主观问题,提案没有指出法院如何应用这一测试。事实上,由于信息社会指令并未提及“真实性”问题,那么这一测试是否合适仍是个问题。Infopaq案件的裁决强调,CJEU认为真正的有关复制的测试是被萃取部分的原创性,而非真实性。相比合理使用传统的“先入为主”的方式所具备的相对稳定性,打开不稳定性这个潘多拉盒子存在风险,但也许这就是灵活性和创新的代价。(编译自intellectualpropertymagazine.com)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