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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媒体如何应对网络转载
发布时间:2014-04-10 浏览量:

    传统媒体的稿件被网络媒体肆意转载,在我国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很多记者因此戏称自己是网络媒体的免费打工者。那么在其他国家,传统媒体与网络媒体之间的版权关系如何,有没有相应的法律进行制约,有没有成功的案例值得借鉴?4月4日,《中国新闻出版报》记者采访了武汉大学知识产权高级研究中心副主任、博士生导师王清教授,他向记者介绍了一些发达国家的案例和做法。

    据王清介绍,目前,国外最“厉害”的方法是游说议会,通过立法赋予其报纸内容网络展示的新邻接权。比如,《德国著作权法》(第八次修正案)于2013年3月22日通过并于同年8月1日生效。其新增的三条内容规定,报纸出版商在报纸出版一年内享有“网络展示其内容的报酬请求权”,展示单个的单词和短小的文本不在此列,但该修正案并未明确何为“短小”。这次立法的目的是,禁止搜索引擎和新闻聚合服务提供商在不支付费用的情况下展示其报纸内容摘要。目前,意大利、西班牙的相关立法草案也正在审议之中。而在此之前,谷歌公司于2012年年底、2013年年初分别与比利时法语报纸出版商和法国政府达成协议,其中与法国的协议主要内容就是,谷歌公司与法国政府共同设立基金,帮助传统报纸出版商经营。

    王清告诉记者,在欧美地区有很多涉及“新闻聚合服务”的系列案件,其中近年来比较著名的是Infopaq诉丹麦报纸出版商协会(DDF)案。Infopaq是丹麦一家媒体监测机构,依托“数据捕获”程序,扫描丹麦的日报和其他期刊中的文章,并抽取摘要发送给用户。Infopaq将DDF起诉至丹麦地方法院,请求法院承认Infopaq有权不经 DDF及其成员的许可进行“数据捕获”。结果请求被驳回,Infopaq上诉至丹麦最高法院。2007年12月21日,法院终止程序,将此案提交至欧盟法院。欧盟法院于2009年7月16日和2012年1月17日,针对丹麦最高法院先后提出的问题进行裁决,主要涉及Infopaq“数据捕获”程序中的4种复制行为:将纸质文本扫描成TIFF格式文件;将TIFF格式文件转化为计算机可以识别的文本文件;提取11个单词的文本摘要并存储;将摘要打印出来复制在纸质媒介上。

    此案中争议的焦点是:是否使用11个单词的碎片信息属于部分复制;是否新闻监测活动和抽取摘要需要获得版权人许可;数据抓捕过程中产生的复制行为是否属于临时复制;如果属于,那么是否属于例外情形。法院认为,储存11个单词的摘要以及打印出这些摘要的行为,属于部分复制。打印出11个单词摘要的过程不属于临时复制行为。法院判决原告的行为和数据抓捕过程在未经被告许可的情形下是不能实施的。此案最终确立了一个标准,只要被摘录的内容构成“作者自己的智力创作成果”,就构成侵权。

    王清还表示,其他类似的案件有很多,其中有些是以传统媒体与网络服务商最终签订授权协议结案,当然也有少数国家判决不侵权。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